关于土地补偿款问题

新泰市群众咨询:关于土地补偿款问题

我是刘杜镇北盐店村民,我们的农耕用地被占用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偿款,但需要缴纳20%的费用,说是用于公益事业,我想问一下缴纳的这20%费用合理吗?依据是什么?谢谢!


新泰市刘杜镇在2020-10-10回复:您好,很高兴收到来电人的反馈,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分配方案是由村委出具,来电人可以直接联系村党支部王书记,电话18754860578,感谢来电人对刘杜镇工作的信任与支持。办理责任人:镇副科级干部、高速协调组王主任,电话53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