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群众投诉: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
按照泰安市政府泰政发(2013)13号和泰财住房(2014)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各为全额工资的12%,企业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5--12%幅度内确定。请问领导们,新泰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新泰自己制定的标准是否符合法定领导决策程序?我们的标准与全国百强县的经济水平是否一致?
新泰市财政局在2020-01-07回复:您好,根据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和月缴额上下限的通知》,泰安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各12%,我市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1730元,月缴存下限为207.6元。目前泰安市范围内各县市区执行标准均不统一,我市的执行标准是由市委、市府、人大、政协根据我市财力情况综合研究决定的,执行标准为基本工资的10%,人均月缴存约330元,已经超过我市月缴存下限,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下一步我们将培植壮大财源,大力组织收入,争取尽早提高相关标准。咨询电话:72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