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群众投诉:华颂云玺违法举报
买受人因与出卖人就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条款存在争议,具体如下:第六章 第十四条 第(一)款:“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10日内书面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出卖人宣传广告、宣传手册、置业顾问推销介绍等证据,出卖人承诺该小区配套“新风除霾系统”、“断桥铝合金门窗+三层中空玻璃”、“智能安防系统”、“社区WIFI覆盖”,在未书面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出卖人单方取消小区配套设施,买受人认为出卖方违反上述条款,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按第六章 第十四条 第(三)款:接受退款、接受赔息、接受违约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附件四 关于配房(储藏间)的部分条款,买受人认为,该项目在开盘前、中、后,出卖人以不同方式向买受人表述“储藏间与商品房捆绑销售”,虽在开盘选房时提示有储藏间捆绑,在购房合同中也体现储藏间条款,但这掩盖不了出卖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的事实。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 第3条:凡在《合同》签约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所表达和提供的信息都不在作为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房屋户型等均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出卖人不另行通知。买受人认为,补充协议多个条款属于偏袒出卖人的霸王条款,根据主合同第二十八条,“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的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买受人认为出卖人已经违法在先,补充协议的霸王条款立即废除,并以主合同为准。
新泰市市场监管局在2019-12-11回复:您好,您好,收到您的投诉后,我局青云所工作人员经调查了解,您表示已向市政府反映,该投诉由市政府统一对双方进行调查处理。已电话回复您。联系人:王磊 刘传民 联系电话:723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