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群众咨询:关于临时工,合同工等薪资咨询
尊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请问对于以下两类人员:1,学校的非编制内的老师,但是已签订用工(劳动)合同的老师;2,乡镇政府及事业单位的合同制(非编制或临时工)员工;请问他们的薪资如果低于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话,是否合规?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9-11-12回复:您好,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咨询电话:721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