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新泰市群众咨询: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本人驾驶一辆电动车正常行驶在新汶新建二路(中国银行东段绿化带北侧)非机动车道内,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一辆汽车突然开门与之发生碰撞,导致我受伤。已报案处理。事故科给出判定汽车负主要责任,电动车要负次要责任。问是否合理?非机动车道内为什么要让机动汽车行驶停车? 电动车算是机动车吗? 如果电动车算是机动车今后是否能上高速?为什么有交警在路口执勤时要让电动车走里边的非机动车道? 请给出合理的解释!


新泰市公安局在2019-10-15回复:您好,2018年5月17日公布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已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供动力输出;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e)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f)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对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泰安交警支队申请复核。详情亦可咨询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一中队、咨询电话:2097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