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群众咨询:农村住房问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凡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可凭身份证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一处宅基地”。现在新的土地法修改明确说明县级人民政府保障农村一户一宅户有所居。新泰市如何保障,有没有新的政策。对农村户口,人口多无房住的怎么解决。有没有具体政策,请领导给予明确答复。
新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019-09-06回复:您好,您好,我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法规科白科长,电话:7253955.